bsports必一体育国家体育总局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第一条本团体名为“中国曲棍球协会”,简称“中国曲协”,英文名称“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中国曲棍球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曲棍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国际曲棍球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曲棍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曲棍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曲棍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国曲棍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曲棍球协会、曲棍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曲棍球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
(四)指导曲棍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提出曲棍球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九)依法开展与曲棍球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必一体育,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保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人数的1/3。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曲棍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一体育。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必一体育,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中国曲协会旗、会徽、商务标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